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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的继承是否需要取得完全产权?

发布时间: 2013-08-26 11:26:26

来源: 楼盘网

分类: 活动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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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房产网资讯:杭州市政府出台《关于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回购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杭政办〔2013〕3号)之后,广大市民,尤其是经济适用房购买者对相关政策问题关注度较高,为进一步方便广大市民了解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和回购管理的政策,本网站记者就相关政策问题咨询了杭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一、经济适用住房补交土地等价款以2004年9月1日为分界点,遵循了什么原则?

答:由于经济适用房上市和回购关系到各方利益,因此尊重经济适用房政策历史沿革,兼顾到不同时期购房人利益,合理确定新老政策适用的时间点,是政策制定过程中的重点。我们前期开展了广泛调研,经过反复讨论,并广泛收集分析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充分借鉴兄弟城市的经验,对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细则进行了明确,尤其在平衡利益的基础上,对分界点的选择进行了充分考量。经济适用住房的性质定位以2004年9月1日为界分为两个时段,前后两个阶段经济适用房性质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即2004年9月1日前,定性为微利普通住房;之后定性为保障性住房。我市在《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四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杭政〔2004〕9号)文件中明确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时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收益,进而在《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杭政〔2007〕9 号)文件中进一步明确上市交易按照届时的销售价和当时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差价的55%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此次政策充分体现了尊重历史沿革、兼顾相对平衡、“老房老办法、新房新办法”的原则。

二、何种情形下经济适用住房需要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答:经济适用住房交纳土地等价款仅限于需要办理完全产权的情形,即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含预售合同)之日起满5年后,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自住、内部循环和政府回购等情形均不需要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三、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土地收益等价款的交纳范围有哪些?

答: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面积部分,计入土地收益等价款交纳范围。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商品房价格购买的面积部分,不列入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的范围。

四、经济适用房的继承、离婚析产是否需要取得完全产权?

答:不需要。因继承、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后,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从原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之日起计算。

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取得其他房产的,经济适用住房是否需要强制回购?

答:《实施意见》施行之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在5年内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应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按规定回购。其他情形不需要强制回购。

责任编辑: wuc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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