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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尚未被拆除 土地注销登记已办理

发布时间: 2016-12-16 14:34:30

来源: 新京报

分类: 国内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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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个多月来,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官网连续发布26份《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公告》,涉及相关证件被注销居民300多户。

然而,就在多个公告发布后不久,有网友表示这些注销的产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所属的房屋依然存在,之所以被注销,原因是这些权利人都是对政府的征收和拆迁补偿决定存在争议的人。

涉及居民300多户

记者注意到,11月11日至12月7日,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连续公布了26个《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公告》,涉及户数达300多户,多属旧城改建项目房屋。

11月26日,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官网公布了《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公告》,公示号为2016第19号。该公告公布了22处不动产的权利人、地理位置和权利类型,并显示上述权利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已经被依法注销。公告中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在这份公告中,家住汉阳区的张卫(化名)也名列其中。张卫称,他家属于旧城改建项目区内。“由于赔偿条件没有谈妥,我一直没有签字。”11月底,他听朋友说,他家土地使用权已经被注销。“我76岁了,也不会上网,我根本就不知道这件事情。”张卫称,自家的房子证件齐全,“房子还没拆,我的土地使用权就被注销了。”张卫始终不能理解。

土地注销登记被质疑

根据公告,部分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请方为汉阳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依据法规为《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汉阳区大归元片区铁佛寺周边地块A片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决定》、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网民质疑称,房屋尚未被拆除,土地的注销登记是如何办理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应由权利人自己申请作废,汉阳区的为什么是由征收拆迁主管部门来申请。”

■ 回应 武汉市国土资源局对注销原因定性理解有误

记者就此事采访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对方表示,注销相关权利人持有的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是区政府依据公共利益需要实施的征收行为。

武汉市国土资源局表示,媒体报道对注销原因的定性有误。注销相关权利人持有的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原因不是拆迁,而是区政府依据公共利益需要实施的征收行为。

针对记者提出的有关律师质疑武汉地方性规章缺乏法律支持的问题,武汉市国土资源局回应称,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的规定,自人民政府征收决定生效时物权发生转移。

武汉市国土资源局表示,依据国土资源部颁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的规定,可以由单方申请注销登记。

依据国土资源部颁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权利灭失等情形,不动产登记机构需要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将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予以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或者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作废。”因此,注销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正常的不动产登记证明的流程是怎样的?武汉市国土资源局表示,武汉市在制定《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时,依据《物权法》规定,并对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所规定的“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的规定进行了细化,为此《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征收补偿协议或者征收补偿决定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对于质疑由征收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作废的问题,武汉市国土资源局表示,2012年《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出台前,已经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2015年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2016年2月我市对原《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进行了相应的修订,并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


■ 律师说法

1、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需要什么流程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表示,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注销等,主要是实行“依申请办理”原则。流程一般为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后进行查验,一旦房屋灭失属实,予以注销,如果不动产权属证书确实无法回收,可公告作废。但作废前提仍是查验房屋灭失情况。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才亮称,如此批量注销房屋产权证经不起推敲。如果认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就可以生效则理解有误,征收决定出来后,当事人可在60天内行政复议,6个月内行政诉讼。在这期间,征收决定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并非立刻生效。

2、“不动产权利灭失等情形”指的是什么?

韩骁解释称,不动产权利灭失是指不动产已经没了,比如由于爆炸、地震、拆除等原因房屋不复存在等。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或者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作废。此处的“确实无法收回”是指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或者当事人隐匿等原因,造成的无法回收。

3、注销此证与拆迁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韩骁表示,对于未被拆迁的户主而言,房屋仍存在,房屋上的权利仍存在,此时单方面公告宣布剥夺其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对其私有财产权益的侵犯。

不动产权注销意味着房屋所有权人丧失了房屋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从物权理论来看,在无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就构成了对土地所有权人(即国家)行使所有权的妨碍,武汉市政府完全可以排除妨碍为由要求拆除房屋。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才亮称,国土资源局说注销的原因不是拆迁是征收,但拆迁恰恰是征收制度的一部分,两者并不矛盾,因此不可以割裂开来。

4、注销行为是否有不妥之处?

韩骁表示,本案中分两种情况,对于政府合法作出拆迁补偿决定,并经法院强制执行程序,被合法强拆了的房屋,因该房屋已灭失,注销其相关不动产权属证书,并予以公告并无不妥。

如果没签协议,也没拆的房屋注销其不动产权属证书,该行为涉嫌违法。不动产登记作废必须是不动产灭失为前提,公民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是公民的宪法权利,即使是出于公共利益的房屋征收,也需要在与公民达成合理补偿的基础上进行征收。

在未与房屋产权人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武汉市房屋登记部门利用对国土资源《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解读有误,单方面对房屋产权作出注销登记。相关权利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要求撤销武汉市产权登记部门的该违法行政行为。


责任编辑: liangchunm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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