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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出台措施鼓励房企分期分批领取预售证

发布时间: 2016-05-16 15:51:26

来源: 汕头日报

分类: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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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初,省政府发布广东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方案和广东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库存行动计划,汕头被划分为“商品房库存规模较大、需求较旺盛城市”,3年内需要去库存40万平方米。近日,市房管局出台《关于推进房地产去库存有关问题的通知》,为落实《汕头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库存行动计划(2016-2018年)》的工作任务,就我市推进房地产去库存问题出台相关措施。

据了解,近年来,受国家鼓励住房消费和稳定房地产市场一系列利好政策刺激,我市房地产市场总体上保持平稳健康发展态势,房地产销售面积不断增加,供需关系较为平稳。截止2016年2月底,全市商品房库存总面积667.34万平方米,其中商品住房库存总面积519.24万平方米,非商品住房库存148.1万平方米。按前12个月的平均销量计算,去库存期分别为29.69和25.71个月。库存主要分布在中心城区和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按照《广东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库存行动计划(2016-2018年)》的要求,我市要在2018年底,在全部消化2016至2018年供应溢出的基础上,再化解40万平方米,去库存任务艰巨。

该通知从调节房地产开发节奏、减少商品房增量着手,鼓励开发企业按营销计划分期分批领取预售证,要求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部门受理商品房预售许可业务时,向开发企业了解开发项目营销计划,分析项目市场情况,并制定切实措施,为开发企业一次性报送资料,分期分次领取预售证提供便利。

考虑到开发商延缓开发速度所产生的资金周转问题,该通知提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销售金额(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总价款)的3%申请在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内提取用于支付工程建设管理的管理费用;对于运营良好,且项目领取预售证一年内签约率(按可售建筑面积计算)达40%以上的开发项目,超过收尾工程造价120%的预售款,可以支付购买用于项目批准预售以前工程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批准预售以前建设的施工进度款,以及专项用于上述用途的银行贷款;商品房项目已竣工验收的,且项目签约率(按可售建筑面积计算)达50%以上的,可申请购房款(含按揭款)可不进入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

同时,市房管局对现有滞销房产提出“再次销售”,通知要求:商品房项目配套的具有独立产权车位、车库的数量等于或者少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套数的,商品房项目交付使用1年后车位、车库仍有空余的,在相关条件公示三十日后,可组织再次公开发售,对再次发售期限内仍未出售的车位,有需求的本小区业主,在公示期届满一年内,每户可增加购买一个车位、车库。此外,待售商品房撤销抵押、不再自用或出租的,可再进行商品房销售。

责任编辑: yu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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