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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推出20项惠民措施 解决职工住房问题下一篇
用住房公积金购房付款的三个注意事项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从2016年12月1日起,我市将规范各缴存单位办理所属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其中,将调整时间由每年的7月份改为每年第三季度,即7月、8月、9月三个时间段。7月份,缴存单位可直接到所属的缴存银行办理调整手续,无需该中心审批。
近年来,随着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的深入民心,越来越多的民营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主动为职工申办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基数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增加了职能部门不少工作量。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规范各缴存单位办理所属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保证每月住房公积金的正常汇缴,近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通知,要求对该项工作进行规范,执行时间自2016年12月1日起,具体包括: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七月份调整一次,单位应在每年7月份前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上一年度是指上一年度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工资调整情况,确定下一年度(下一年度是指当年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缴存基数。
调整时间由每年的7月份改为每年第三季度(7月、8月、9月),其中7月份缴存单位可直接到所属的缴存银行办理调整手续,无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7月份未能及时调整的,可在8月份或9月份到该中心按规定申报调整,同时补缴少缴差额,经该中心审核同意后再到所属的缴存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缴存单位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缴存基数调整的,其他月份原则上不予办理调整手续,但缴存单位可在下一年度的第三季度办理补缴手续,一次性补缴上一年度少缴差额。个别因特殊原因确需办理调整缴存基数的,经该中心研究后再作处理;对于因工作调动、离职、死亡等原因,缴存单位已无需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但需补缴以往少缴差额部分的,可由缴存单位向管理中心申报,按规定办理补缴手续,但不进行缴存基数调整;对于缴存单位多计职工工资基数,造成多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需及时向管理中心申报,按规定办理缴存基数调整手续。
责任编辑: liangchunm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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