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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时间调整 改为每年第三季度

发布时间: 2016-12-01 14:13:01

来源: 汕头都市报

分类: 房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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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从2016年12月1日起,我市将规范各缴存单位办理所属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其中,将调整时间由每年的7月份改为每年第三季度,即7月、8月、9月三个时间段。7月份,缴存单位可直接到所属的缴存银行办理调整手续,无需该中心审批。

近年来,随着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的深入民心,越来越多的民营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主动为职工申办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基数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增加了职能部门不少工作量。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规范各缴存单位办理所属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保证每月住房公积金的正常汇缴,近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通知,要求对该项工作进行规范,执行时间自2016年12月1日起,具体包括: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七月份调整一次,单位应在每年7月份前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上一年度是指上一年度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工资调整情况,确定下一年度(下一年度是指当年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缴存基数。

调整时间由每年的7月份改为每年第三季度(7月、8月、9月),其中7月份缴存单位可直接到所属的缴存银行办理调整手续,无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7月份未能及时调整的,可在8月份或9月份到该中心按规定申报调整,同时补缴少缴差额,经该中心审核同意后再到所属的缴存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缴存单位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缴存基数调整的,其他月份原则上不予办理调整手续,但缴存单位可在下一年度的第三季度办理补缴手续,一次性补缴上一年度少缴差额。个别因特殊原因确需办理调整缴存基数的,经该中心研究后再作处理;对于因工作调动、离职、死亡等原因,缴存单位已无需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但需补缴以往少缴差额部分的,可由缴存单位向管理中心申报,按规定办理补缴手续,但不进行缴存基数调整;对于缴存单位多计职工工资基数,造成多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需及时向管理中心申报,按规定办理缴存基数调整手续。


责任编辑: liangchunm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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