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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户口迁移规定:以下12类情形可申请常住户口

发布时间: 2016-12-12 16:58:16

来源: 汕头橄榄台

分类: 其他楼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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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汕头市户口迁移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二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根据征求意见稿,符合因工作关系转入本市、因家庭关系转入本市等12类情形的人员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为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市法制局目前已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网上公布,征求意见截止12月20日,市民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向市法制局反馈意见。

符合哪些条件可在汕头落户?

▶第一类情形◀

下列因工作关系转入本市的人员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招收、录(聘)用、调入的人员(驻汕中央和省所属单位以外的人员,须经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

(二)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安置的退役军人及其随调(迁)家属;

(三)经民政部门批准安置的退役军人;

(四)具有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来本市自谋职业的人员;

(五)驻汕中央所属国有企业、市重点企业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取得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

▶第二类情形◀

下列因家庭关系转入本市的人员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经民政或者老干部管理部门批准,家庭基础在本市的离退休人员;

(二)持有《收养登记证》、收养公证的本市常住人口收养子女;

(三)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家庭基础仍在本市的困退知青和支边内调人员;

(四)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符合随军条件的驻汕部队军人的家属;

(五)其父母均从事远洋、野外作业或者均是现役军官,且在本市有亲属的未成年子女(含超过十八周岁、在普通中等院校就读的子女,下同);

(六)原家庭基础在本市的退休(职)人员、到外地就业现已离职的未婚人员、到外地就读普通高等、中等院校的毕业、退学、休学人员、离异人员及历史遗留的劳改释放人员。

▶第三类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受市人民政府表彰的优秀外来务工人员;

(二)经民族和宗教事务部门批准的宗教教职人员;

(三)经国家、省公安机关批准到本市定居的外国人、外籍华人、无国籍人、台湾同胞以及符合安置条件的归国难侨,经市公安机关批准市定居的香港、澳门同胞,经市外事侨务部门批准市定居的华侨;

(四)本市普通高等、中等院校按国家计划统一录取的的外地生源新生;

(五)因留学、探亲或者公派工作在国外长期居住但未取得居留权、原本市常住户口被注销的办理恢复户口人员。

▶第四类情形◀

与本市户籍人口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户口在外地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本市户籍人口的户口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夫妻一方投靠配偶的;

(二)未成年子女投靠父亲或者母亲的;

(三)父亲或者母亲投靠子女的;

(四)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老人(男六十周岁以上,女五十五周岁以上),其一名成年子女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投靠赡养。

▶第五类情形◀

在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以下统称中心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住所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已婚子女限一人,下同)、父母;

(二)承租住房、合法稳定就业满三年、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满三年且连续三年签注《广东省居住证》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

(三)除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承租住房外,有其他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满三年、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满一年且已申领《广东省居住证》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

▶第六类情形◀

在非中心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住所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七类情形◀

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已申领《广东省居住证》且在本市务工的人员,可以申请纳入积分登记管理;累计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八类情形◀

在环卫保洁、殡葬、公共汽车驾驶、市政养护维修(含排水疏浚)等特殊艰苦行业岗位工作满三年,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满一年且已申领《广东省居住证》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九类情形◀

民营企业根据其在本地的年度纳税额配给集体常住户口的职工名额,具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上年度纳税额超过五十万元的,配给五人;

(二)上年度纳税额超过一百万元的,配给十人;

(三)上年度纳税额超过五百万元的,配给二十人。

按照前款规定申请登记集体常住户口的人员,应当是在本市工作两年以上、已申领《广东省居住证》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初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第十类情形◀

来本市投资兴办企业的外籍华人、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可以根据投资数额申请将其亲属、员工在企业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每投资三十万美元可以申请登记一人。

来本市捐资兴办公益事业的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可以根据捐资数额申请将其亲属、员工在当地登记常住户口。每捐资三十万港元可以申请登记一人。

▶第十一类情形◀

经市人民政府驻外机构管理办公室批准成立的外地驻汕办事机构,可以根据该机构性质配给集体常住户口,属于办事处的,配给五人;属于联络处的,配给三人。

▶第十二类情形◀

人力资源市场、用人单位、工业园区、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设立集体常住户口。

符合除合法稳定住所之外其他入户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单位集体常住户口;单位未设立集体常住户口的,可以在社区居民委员会集体常住户口或者亲属朋友的本市家庭常住户口处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在本市无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或者因离职、拆迁等离开住所地的本市常住人口,可以在社区居民委员会集体常住户口或者亲属朋友的本市家庭常住户口处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每一家庭常住户口只允许非直系亲属申请登记一次。

征求意见稿也明确,中心城区之间、非中心城区同一区(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户口迁移,一般不受限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中心城区与非中心城区之间、非中心城区不同区(县)级行政区域之间进行户口迁移:

(一)有合法稳定住所入户;

(二)直系亲属投靠入户;

(三)招工招聘入户;

(四)毕业分配入户;

(五)工作调动入户;

(六)积分制审批入户;

(七)其他符合条件的入户。

征求意见稿规定,除毕业、退学、休学、转学或者被收养且办理收养关系登记外,学校学生集体常住户口和福利机构被收养人员集体常住户口内的人员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迁移户口。

关于《汕头市户口迁移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二稿)》详情,市民可在市法制局网站进行了解。


责任编辑: liangchunm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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