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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准入有关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 2018-10-20 17:00:30

来源: 汕头房管局

分类: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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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准入有关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运作风险,健全我市住房公积金失信惩戒机制,倡导诚信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汕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人(及配偶)或共同申请人(及配偶)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存在以下信用记录的,限制公积金贷款:

(一)贷款近24个月内有连续逾期达3期(含)或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的,还清逾期金额两年后方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二)贷款被划分为关注、次级、可疑或损失类的,贷款状态正常后(以个人信用报告更新为准)方可申请贷款;

(三)贷款曾被“担保人代还”或者“以资抵债”等特殊交易记录的,两年后方可申请贷款;

(四)申请人(及配偶)有担保记录的,被担保人的征信报告近24个月内不能有连续3期(含)或累计6期(含)以上的逾期记录;

(五)信用卡(含准贷记卡)近24个月内有连续拖欠达3期(含)或累计拖欠6期(含)以上的(年费除外),还清欠款两年后方可申请贷款;

(六)信用卡当前状态(含准贷记卡)为“禁入”、“呆账”、“冻结”或者“止付”、“核销”等非正常状态的,状态正常后(以个人信用报告更新为准)方可贷款。

二、职工存在以下不诚信行为的,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可以终止其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或者提前收回贷款,且2年后方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一)对婚姻状况、亲属关系、购房行为、住房数量等情况进行隐瞒或虚报的;

(二)以弄虚作假等方式汇补缴公积金、调整缴存基数的;

(三)在无劳动关系的单位挂靠缴存公积金或在公积金贷款发放后故意停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前款规定的。

三、申请人对信用信息的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管理中心书面提出申诉,并就异议内容提供相关证据。管理中心查证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答复。

责任编辑: liangchunm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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